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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舟大赛水上项目

  • 项目简介


  龙舟大赛简介:

  赛龙舟是中国端午节的习俗之一,也是端午节最重要的节日民俗活动之一,在中国南方地区普遍存在,在北方靠近河湖的城市也有赛龙舟习俗,而大部分是划旱龙舟舞龙船的形式。

  关于赛龙舟的起源,有多种说法,有祭曹娥,祭屈原,祭水神或龙神等祭祀活动,其起源可追溯至战国时代。赛龙舟先后传入邻国日本、越南及英国等,是2010年广州亚运会正式比赛项目。

  2011年5月23日,赛龙舟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历史渊源:

  龙舟赛是一种古老的中国民俗活动。东周末期战国时楚国大夫屈原含恨投江自杀。楚国人民因舍不得贤臣屈原死去(投身于岳阳汨罗江),于是有许多人划船追赶拯救。他们争先恐后,追至岳阳洞庭湖时不见踪迹,是为龙舟竞渡之起源,后每年五月五日划龙舟以纪念之。借划龙舟驱散江中之鱼,以免鱼吃掉屈原的尸体。民间赛龙舟赛龙舟是端午节的一项重要活动,在中国南方十分流行和重视(北方河流少),它最早当应是古越族人祭水神或龙神的一种祭祀活动,其起源有可能始于原始社会末期。赛龙舟是中国民间传统水上体育娱乐项目,已流传两千多年,多是在喜庆节日举行,是多人集体划桨竞赛。史书记载,赛龙舟是为了纪念爱国诗人屈原而兴起的。由此可见,赛龙舟不仅是一种体育娱乐活动,更体现出人们心中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龙舟船的大小因地而异。

  龙舟大赛规则:

  1.一般事项

  1-1 所有队员违反大会规则将会被取消其参赛资格;

  1-2 大龙每队最多人数为 28 人包括:

  领队 1 人

  教练 1 人

  运动员 26 人 ( 包括鼓手、舵手各 1 人、划手 24 人 )

  总数 28 人

  小龙每队最多人数为 16 人包括:

  领队 1 人

  教练 1 人

  运动员 14 人 ( 包括鼓手、舵手各 1 人、划手 12 人 )

  总数 16 人

  1-3 领队及教练不可兼任运动员;

  1-4 鼓手或舵手因故不能参赛时,只能由后备运动员补上;

  1-5 大会提供龙舟及桨与参赛队伍,任何队员不准更改或附加大会提供之用具,各队员出赛前需检查大会提供之用具。在赛事进行中,如有任何损坏,大会概不负责,并不可以此理由提出上诉;

  1-6 所有队员必须听从大会人员之指示及调动;

  1-7 队长必须 随 队进入检录处报到。领队必须负责与大会联络各项事宜,及代表其队伍出席颁奖仪式;

  1-8 大会保留拒绝任何队员参赛之权。

  2. 安全措施

  2-1 所有参赛者必须懂得游泳,至少能游 100 米或以上;

  2-2 练习或比赛期间,各参赛者之安全均自行负责,遇有任何意外、死亡、受伤、财物损失等,大会 概不负责 ;

  2-3 参赛者可穿救生衣,但必须符合安全守则 2-1 之规定。

  3. 赛队

  3-1 每艘龙舟最多可载鼓手 1 人、舵手 1 人及划手 20 人 ( 小龙划手为 10 人 ) ; 3-2 所有队员必须对其行为负责以及遵守大会之规则;

  3-3 所有队员必须穿著统一制服或运动服,如制服上有商业性广告,必须于报名时连同设计向大会申请,当获得大会同意后,方可于制服上印有赞助机构标志,但其标志于制服上不可超过 15x15 厘米英吋及不可较队伍名称为大;

  3-4 各参赛队伍,不得超过 22 人 ( 小龙 12 人 ) 或少于 20 人 ( 小龙 10 人 ) ,并必须包括鼓手舵手各一名方可落艇比赛。公职人员小龙赛则需最少 2 名女 划手 方可落艇比赛;

  3-5 如违反 3-4 条之规定者,大会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及日后之出赛资格。 3-6 女士不可参加男子队,男士不可参加女子队 (包括:鼓手、舵手及划手)。 3-7 划手、舵手或鼓手不可参加同项赛事之另一支队伍及遵守受比赛章程之第 9 条。

  4. 检录程序

  4-1 参赛队伍必须于赛前 20 分钟齐集于检录处;

  4-2 大会人员将会查核参赛队员身份,参赛者需出示大会发出之运动员证; 4-3 所有队员必须服从检录员之指示落艇;

  4-4 所有队伍必须根据规则规定所分配之龙舟及航道出赛;

  4-5 任何队伍不得要求选择龙舟或航道;

  4-6 当所有队员落艇后,应从速划离登船码头驶向起点;

  4-7 参赛队伍向起点出发时,必须保持航道畅通, 远 离比赛航道,并以不影响其它赛事进行为原则。

  5. 起步程序

  5-1 各参赛队伍之龙舟必须在指定之赛道上集合准备比赛;

  5-2 在起步区内之参赛队伍,必须服从发令员之指示;

  5-3 在起步线上,每条航道有绳索一条系于竹棚上,该绳交与该线航道上之龙舟舵手掌管;此外,艇首亦有绳索一条,由鼓手掌管,以固定龙船位置;当龙舟已准备就绪,所有划手之桨板必须离水;所有参赛队伍之龙舟,即各队划手之桨板已离水时,发令员发号施令。 5-4 当发令员认为各龙舟已各就各位后,将会摇动旗号 ( 黑白格仔旗 ) 表示即将开始比赛。 ( 示意终点裁判准备 )

  5-5 当发令员开赛将会叫出「准备」然后响号比赛开始。

  5-6 当发令员发觉有队伍偷步或犯规,立即连续性发出短号,表示需要重新起步,所有龙舟必须尽快划回起点重新安排比赛;

  5-7 如有队伍划手之桨板于「准备」口令与响号间触水,将被视为偷步;任何队伍 拒绝 立即回航或在发生第二次偷步事件中犯规,其参赛资格将被取消;

  5-8 关于偷步事项,第一次发生偷步事件时裁判员将出示黄牌及显示偷步队伍之航道编号以作警告;第二次时无论任何队伍犯规 ( 该队伍即使是第一次偷步 ) ,裁判员将出示红牌警告及显示偷步队伍之航道编号,把其参赛资格取消,而赛事将继续进行,不再另有第三次起步;

  5-9 各队职员 ( 领队及教练 ) 有责任向各队员解释上述步骤。

  6. 比赛守则

  6-1 所有航道由起点至终点划一直线,参赛之队伍必须在其航道上进行比赛,航道上均有竹竿及彩旗分隔,以资识别。

  6-2 每场赛事,大会派出航道裁判尾随各参赛之龙舟,进行监察;任何参赛之龙舟未能有效在其航道上进行比赛,随后之司令船会向其发出警告;各龙舟不可以超越由竹竿所划分之航道,如有龙舟超越他人之航道,而干扰其它正常比赛之队伍,或引致两艇或多艇相撞,赛事控制员在咨询航道裁判意见后,有权取消犯规队伍之比赛资格。

  6-3 如赛事进行中,发生意外事件或对赛事有严重事故发生而影响比赛结果时,航道裁判有权出示 ( 红旗 ) 终止该组比赛成绩,重赛事宜,交由大会裁决;犯规之队伍不得参与比赛。

  6-4 练习或比赛完毕后,各队伍必须尽快划回登船区,将所有用具交回大会, 如大会控制员或裁判发觉任何队员,故意损坏大会之龙舟及其设备,大会有权向该队或队员罚款澳门币 5,000 元,并有权要求该队伍支付该损坏龙舟或物料之修理费。

  6-5 如大会控制员或航道裁判发觉任何参赛之队员,故意令其龙舟入水或翻沉,大会有权向该队或队员罚款澳门币 1,000 元及取消其参赛资格。

  6-6 如有队伍违犯 6-4 、 6-5 两条守则,除罚款外,有关人员将被暂停参加本澳龙舟赛事资格两年、或视乎个案的严重性,罚涉案人员一年至终身停赛。

  6-7 如有任何参赛队伍或个别队员,对大会裁判员或大会工作人员,出言恐吓、围堵阻挠或使用武力,阻止裁判员之裁决或工作人员之工作将终身除消其参加本澳龙舟赛资格。 6-8 各队伍必须在 5 分钟内完成赛事,大会有权请求未能于限定时间内完成赛事之队伍离开航道,以免影响下一组赛事进行。

  7. 终点

  7-1 终点线上有 W 号为记;

  7-2 所有赛事之名次及时间,由大会裁判员公布,并以此为准;

  7-3 赛事完毕后,所有队伍需立即划回起点召集区上岸;

  7-4 如赛事有两艘或多艘龙舟同时冲线未能分出名次时,由抽签决定;

  7-5 终点线后设有网闸,以避免龙舟或队员受损。各队冲线后应从速将龙舟停定避免触动该网以生意外。

  8. 上诉程序

  8-1 参赛队伍如对其赛事提出上诉,应由其领队向组委会之技术及上诉委员会提出; 8-2 所有上诉应由其领队于赛事完毕后 10 分钟内以书面提出;

  8-3 所有上诉必须连同澳门币 500 元或美元 60 元附上,如上诉无效,该上诉费用充公; 8-4 除赛事外,大会不接受其它上诉处理;

  8-5 如赛果需要照片鉴定或取消资格,大会将先通知有关队伍之领队。作出决定后始作宣布;

  8-6 在上诉进行时,有关队伍之队员必须听从大会指示,否则,即使上诉得值,该有关队伍之比赛资格亦被取消。

  8-7 上诉委员会之裁决为最终决定;

  9. 器材

  9-1 参赛队伍之龙舟及船桨,一律由大会供应及分配。比赛进行期间,器械如有失效,大会概不负责,亦不接受以此为由之上诉,各队应于赛前小心检查有关器材; 9-2 参赛队伍不得对龙舟进行改装或增置任何设备;

  (a) 供划手坐之软垫必须以柔软质料制造,厚度不得超过 3cm ,并且可以折叠。 (b) 塑料水勺由大会提供,除此之外不可增设任何排水设备。

  龙舟上不得装设任何电子或机械推进装置,亦不得有扩音或通讯设备。